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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溪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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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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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溪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苏州市安溪商会。英文译名为: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 简称:ACCS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由福建安溪籍自然人或法人在苏州投资兴办,持有苏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苏州福建安溪两地经贸合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企业为基础,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福建安溪商人、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商会接受苏州市福建商会业务指导。成为福建商会团体会员,会长要成为苏州市福建商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兼任苏州市福建商会副秘书长。产生会费均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条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苏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会员须为福建安溪籍自然人或法人在苏州投资兴办,持有苏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福建安溪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苏州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在换届期满前6个月内本会停止发展会员,换届前本会应当将全部有效会员名册在本团体内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将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苏州市或苏州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初审;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交每届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         50万元/届(每届/三年);
(二)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       20万元/届(每届/三年);
(三)执行会长单位缴纳会费     15万元/届(每届/三年);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    3万元/届(每届/三年);
(五)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      1.5万元/届(每届/三年);
(六)副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      1万元/届(每届/三年);
(七)理事单位缴纳会费         5000元/届(每届/三年);
(八)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600元/届(每届/三年);。
    第十三条  会费按(每届/三年)计算缴交,每届换届前6个月内为下一届会员缴交会费的时间。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交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分期缴交。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每届/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己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最高领导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非欠款原因到期超过两个月不换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在理事会或会员当中指定一名组长和一至两名副组长及若干人员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本商会换届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含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监事会必须根据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名册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含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2/3(含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召开理事会需提前三天以上通知。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含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准备提交理事会的会议文件草案和准备提交届中会员大会审议的会议文件草案;
  (二)向理事会提交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
  (三)提出增补副会长的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开展费用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各种商会活动;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六)听取秘书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七)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八)会长办公会需要提前二天以上通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含1/3)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监事会独立开展工作。监事会组成人员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身份参与商会活动时,要遵守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精神,服从会长的领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监事会依据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商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商会日常和临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对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监督,并负有维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长领导权威的职责。
  (三)监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时,应由会长或秘书长于会前向其通告会议的议程,会后向其通报会议的结果。
  (四)监事会可以由监事长动议召开会长办公会,提议罢免理事及商会日常、临时机构的负责人;动议召开理事会罢免副会长。监事会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监事长动议召开理事会提议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监事会可以由监事长动议召开理事会,提议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对出现重大失误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提出动议和提议。
  (七)监事会在动议和提议不被接受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八)监事长代表监事会行使建议权、动议权和报告权的结果要向监事会报告。
  (九)监事会对提名为理事、副会长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对会长的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十)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罢免监事长。
  (十一)理事会对监事会成员调整的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自动辞职的不计算在内)。
  (十二)监事会的全体成员亦是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监事长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的组长。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按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理事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商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标准,限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
  (二)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商会活动规划方案;
  (三)定期听取秘书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四)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五)任命副秘书长。确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奖金。决定解聘专职工作人员;
  (六)增补理事;
  (七)决定开展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各种商会活动;
  (八)其他需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九)会长办公会需要提前三天以上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含1/3)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四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聘任制。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活动力较强,有领导和处理本会工作能力,热心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政治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精神,对商会的建设及商会的会务、商务、政务工作全面负责; 
(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办公会; 
(三)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对商会各种会议没有决定的事项有随机决策权,并要对自己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向常务会长办公会报告; 
(四)签发商会下发、抄送、抄报的文件; 
(五)代表商会签署协议、协定等重要文件; 
(六)对商会的专职人员有聘用权,解聘专职工作人员需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依据商会的理财制度,对商会的费用支出有一支笔签字权(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交由秘书长负责管理); 
(八)对商会成员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行为者,可按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和改正意见;对上述成员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行为且拒不纠正者享有否决权;
(九)审核和批准以本会名义对外活动的事项。
(十)其他需会长决定的事宜。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授权主持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商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五)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届中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变更: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罢免建议须得到会会员的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商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六)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组成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商会常务理事会;
    (八)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商会监事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七十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苏州市相关异地商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1 月  1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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