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溪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拟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安溪商会章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安溪籍人士在苏设立的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第四条 会费的用途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所任职务进行确定:
(一)会长单位会费:30万元/届(每届/三年)
(二)监事长单位会费:20万元/届(每届/三年)
(三)执行会长单位会费:15万元/届(每届/三年)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6万元/届(每届/三年)
(五)副会长单位会费:3万元/届(每届/三年)
(六)副监事长单位会费:3万元/届(每届/三年)
(七)理事单位会费:1.5万元/届(每届/三年)
(八)监事单位会费:1.5万元/届(每届/三年)
(九)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届(每届/三年)
第六条 会费缴纳截止时间,每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交清。届中加入商会的会员,不足半年的以半年计费,过半年的按全年收费。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途,按《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会员大会暨成立庆典大会的开支;
(二)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三)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四)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五)日常办公费用;
(六)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义务为会员服务(制作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援助等);
(二)印制会刊、建立和维护商会网站;
(三)商会之间的交流工作;
(四)相关部门的通联工作;
(五)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邮局汇寄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之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安溪商会理事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12日一届三次会长会议通过.
苏州市安溪商会
2018年9月12日